福安礦業不滿花蓮縣政府礦石稅漲幅過大,提起行政訴訟,縣府連連敗訴,連同近期宣判案件,累計已有7件敗訴,還有3件尚在訴訟中。縣府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說,縣府訂定自治條例程序符合規定,應該是法律見解不同,會再提起上訴、再審,也已委請律師要聲請釋憲。 縣府從民國98年起依地方稅法通則制訂礦石稅自治條例,最多可開徵4年,期限屆滿自動廢止再重訂。最早的礦石稅每公噸4元,之後逐步調漲。 福安礦業不滿縣府105年將礦石稅從每噸10元一口氣調漲到70元,認為超過法定上限30%規定,申請復查、訴願,均遭縣府駁回,再提行政訴訟。最高行政法院去年1月判決縣府敗訴後,近日又有3件陸續宣判;另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期也判縣府敗訴3件,業者不服課徵稅率稅額5.8億元。 依據判決書,縣府敗訴理由,仍是法官認為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,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調高地方稅原規定稅率以30%為上限。 呂玉枝表示,礦石稅自治條例是依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開徵的特別稅,理應不受調漲上限30%限制,且由縣議會審查通過,再送財政部備查,經過中央實質審查同意才公布實施,完全符合程序;縣府認為是法律見解有所不同,會再提上訴和再審,另也已委任律師要聲請釋憲。 此外,縣議會去年10月表決通過依開採量開每公噸50到70元的新版礦石稅自治條例,送財政部還未獲備查。呂玉枝說,前一版自治條例在去年7月底自動廢止,目前處於空窗期,至少損失半年約5億元稅收。 縣議員莊枝財批評縣府一再敗訴,應依法賠償,不要再浪費公帑打官司。對於新版礦石稅還卡在中央,他也認為是財政部發現問題,才遲開審查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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